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引 > 港澳台居民正文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二、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广东省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四、申请条件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定居证明。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定居证明,须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九、证件换发、补发

    《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遗失、被盗、损毁,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原件。

    十、办证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15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申请人须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十五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

    1、港澳居民定居申请审批流程图.docx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x

    3、常见错误示例.docx

    4、常见问题解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