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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服务指南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登陆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项:“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2.《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三、受理机构

    服务台轮停泊点边防派出所(工作站)。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系来靠台轮停泊点的台湾渔船需要登陆且未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法提供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明的;

    2.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六、申请接收

    办证申请由服务台轮停泊点边防派出所(工作站)接收,联系方式可致电各地公安边防总队查询。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办理方式

    申请人填写《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申请表》,向服务台轮停泊点边防派出所(工作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九、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当场办结。对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发放《台湾居民登陆证审批事项受理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可现场领取或自费邮政速递送达。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公安边防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公安边防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公安边防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公安边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在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如实提交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当事人在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相关检查和管理时,有配合检查和管理的义务。

    3.对于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备注

    各地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具体要求应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公布的服务指南为准。

     

    附录:

    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x

    2.常见错误示例.docx

    3.常见问题解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