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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四、申请条件

    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

    对外国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与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

    对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签证的。应当由本人到停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情形的,不予批准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六、申请材料

    (一)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规定要求的照片;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签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1、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2、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3、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4、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5、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6、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7、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8、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9、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10、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签证换发所需证明材料

    对外国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换持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申请换发普通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换发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对符合国家有关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规定的人员,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2、申请换发J2字签证,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零次签证。

    3、申请换发M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4、申请换发Q2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5、申请换发R字签证,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6、申请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7、申请换发X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签证。

    8、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换发。

    9、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签证。

    10、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

    签证换发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超过1年。

    (四)申请签证补发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一致的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补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理方式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核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

    八、办结时限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明发〔2011〕470号)

    1、零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2、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8元/人;

    3、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252元/人;

    4、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非对等国家):420元/人;

    5、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672元/人;

    6、增加、减少携行人(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7、对等国家按外交部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外国人签证,需由申请人本人持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身份证明: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应当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附录:1、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流程图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1

    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