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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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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业务办理项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换发、补发
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五、实施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由部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审批层级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八、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遗失、被盗、损毁,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补发、换发的申请。
不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九、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4.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原件。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第六条、第九条。
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收费性质:—
十一、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第八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公示:否
13.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3.承诺审批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据:《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第十条。
4.承诺送达时限:无,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十三、收费
1.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证件名称:《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有效期限:申请人可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15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依据:《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第十二条。
3.延续手续:无。
4.有效地域范围:在定居地使用有效。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3.年检收费:—
4.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十八、监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实施规范